上海卫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卫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363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上海卫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卫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建峰,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卫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本院定于2022年8月29日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潘文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孝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