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民初32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梅立续,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住淄博市张店区。
***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0306财保788号民事裁定及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鲁0306执保1039号执行裁定,对***价值38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价值3800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田军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张玉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