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铎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精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山东铎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4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精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东路1乙8号。

法定代表人:董振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固玄店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梅立续,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精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被申请人***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529.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精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经收到货款为由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529.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迎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蓓

书 记 员 孝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