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铎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铎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博兴县银鑫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88号玉龙大厦A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768184945。
法定代表人:梅立续,董事长。
被执行人:博兴县**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纯化镇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C6X2B9E。
法定代表人:尹玉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兴县**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鲁0306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制作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报告财产情况,已对被执行人制作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2021年7月6日、10月19日二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财产登记信息;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经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均未投保投资收益性保险;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21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搜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本院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2020)鲁0306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数额9080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096.00元、执行费11631.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11003.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褚云霞
审判员  刘洪磊
审判员  毕晋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正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