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友谊建筑工具租赁站与定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2020民终9447号友谊租赁站上诉恒泰建筑公司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9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友谊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王玉珍,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信宇,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少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凤,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友谊建筑工具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定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友谊建筑工具租赁站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友谊建筑工具租赁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友谊建筑工具租赁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耀勇
审 判 员 王京波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