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定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259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定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43404356Q。
法定代表人:黄少勋,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定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90元,减半收取6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亚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