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303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303号
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4768175879R,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08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湘子,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6762K,住所地南京市宁六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北群,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祥,男,1979年6月22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系该校教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兆峰,男,1973年6月30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系该校教工。
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82元,减半收取计15891元,由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璐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陆伦伦
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