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1918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北新区。
被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宁六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