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1918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北新区。 被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宁六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