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联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西创想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4民初356号
原告:江西联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创想领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联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创想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联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联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033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9553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517元;退回原告江西联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3516元。
审判员孙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