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4民初356号之一
原告:江西联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织机构代码:33288329-2。
法定代表人:*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创想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组织机构代码:55351453-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赣0104执保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撤诉结案,原告江西联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西创想领航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青云谱支行账户(账户:36×××49、36×××09)40万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锦江路XXX号凤凰城凤鸣苑XX幢X单元XXXX室(房产证号:洪房权证红字第××号)的房产一套。
审判员孙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