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银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4943号
原告:北京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崔长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琴,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邓勇。
原告北京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