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华平家电城

***与***、蕲春县华平家电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6民初1991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京承,蕲春县赤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蕲春县华平家电城。营业场所,蕲春县蕲州镇中心街。
负责人,***,该家电城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蕲春县华平家电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计516元,由原告龚**负担。
审判员朱帆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