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威能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295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8417523628,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扬子中路**。
负责人:郭瑞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春松,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道森,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跃龙电仪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9579081E,,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三跃桥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省威能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73365Q,,住所地扬中市八桥镇富民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刘万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跃龙电仪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省威能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扬中市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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