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02民初3922号
原告:孙长胜,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临汾市尧都区滨河办事处高河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临汾市。
被告:***,男,汉族,住临汾市。
被告:**,男,汉族,住临汾市。
原告孙长胜与被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孙长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剩余工程款81531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2019年5月22日,本院限期原告七日内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但原告未能提供,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必备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长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8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