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7607号
原告:北京***源轻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侯玉臣,总经理。
被告: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高鹏飞,总经理。
原告北京***源轻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源轻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北京***源轻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源轻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北京***源轻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潘 敏
法 官 助 理 高雪雪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