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晋0181民初216号
原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仓巷10号16幢4层。
法定代表人:高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辉,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能国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古交市河口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波,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能国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5月26日,原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与被告山西华能国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山西华能国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万吨复合肥厂,工程内容为建厂土建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21860元;2.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以上述工程款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1月29日为95057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西华能国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00000元,此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200000元,余款1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山西华能国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款项,原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申请执行全部款项;
三、案件受理费48707元,由原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4353.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小鹏
人民陪审员 许建达
人民陪审员 张晋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婷
书 记 员 王军尧
书 记 员 王军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