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81民初1072号
原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仓巷10号楼16幢4层。
法定代表人:高鹏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男,1961年2月3日出生,公司项目经理,住古交市当中街南苑小区2单元10层1号。
被告:古交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阴曙光,总经理。
原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古交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474元,由原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苏月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