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81民初327号
原告:山西华能国贸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古交市河口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波,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仓巷10号16幢4层。
法定代表人:王青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华能国贸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山西华能国贸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能国贸能源��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能国贸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00元,由原告山西华能国贸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减半负担6950元。
审 判 长 闫小鹏
人民陪审员 田晓峰
人民陪审员 赵元元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军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