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5民初726号
原告: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6195377Q,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仓巷10号16幢4层。
法定代表人:高鹏飞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君贺某,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24199008050117,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体育南路君泰时代中心603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系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0007810173810,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马连庄京大高速公路马连庄收费站出口。
法定代表人:宋胜澜宋某,高速二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俊敏武某,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辉张某,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以下简称“高速二支队山西省××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创新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3元,由原告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振 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