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5民初726号
原告: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6195377Q,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仓巷10号16幢4层。
法定代表人:高鹏飞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君贺某,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24199008050117,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体育南路君泰时代中心603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系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0007810173810,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马连庄京大高速公路马连庄收费站出口。
法定代表人:宋胜澜宋某,高速二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俊敏武某,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辉张某,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以下简称“高速二支队山西省××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创新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3元,由原告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振  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