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申6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村民,住山西省古交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亮,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仓巷10号16幢4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创新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9)晋018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李志斌
审判员 罗忻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