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6执监4号
申请执行人: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仓巷10号16幢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贺家河村。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创新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3月14日原执行法院向本院发送报请上级法院执行函,因被执行人为当地重点企业,申请执行人债权难以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有条件执行未执行的,上级法院可以限期执行或变更执行法院。原执行法院报请的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朔城区人民法院(2023)晋06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由山阴县人民法院执行。
朔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阴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