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37执异9号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异议人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固安县固安镇新昌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
本院在执行***的责令退赔一案中,经被害人戴某申请,本院向异议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异议不应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审查。
审 判 长  陈振寅
审 判 员  寇建立
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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