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9民初1575号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国芳钢模板租赁处,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乡南营村。
经营者:王国芳,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新昌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逊,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国芳钢模板租赁处与被告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徐水区国芳钢模板租赁处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徐水区国芳钢模板租赁处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定市徐水区国芳钢模板租赁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计1557元,由保定市徐水区国芳钢模板租赁处负担。
审判员 范文雪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国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