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固安展业兴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2民初2707号
原告:固安展业兴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薛峰,经理。
被告: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总经理。
被告: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安工业园区兴民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经理。
原告固安展业兴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固安展业兴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告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固安展业兴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国强
审判员  杨维新
审判员  姜亚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