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某某梁防水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终1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梁防水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礼贤三村村委会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辛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新昌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邢书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梁防水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5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梁防水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一审法院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诉人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理由:上诉人提起诉讼时,不但在诉状中列明了立高园林公司的注册地址,而且立案后到其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查看,发现该公司仍在此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确定被告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而非驳回原告起诉。上诉人北京***梁防水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5537号民事裁定,指令固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上诉人北京***梁防水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北京***梁防水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二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固安县院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享有占有使用权;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以带租拍卖的方式对被告二名下的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北京***梁防水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一审法院亦不能确定该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地址不明确,遂裁定驳回原告北京***梁防水保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对被上诉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明确的住所地址,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存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55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