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4129号
原告:***,男,195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新昌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1094203326。
委托代理人:张逊、汪巾茗,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春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