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4119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6月19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
被告: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职务:经理,住所地: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逊,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梦涵,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牛天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