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靖县鸿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1948号 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仁和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靖县鸿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镇川南富民路水景坊A区2号楼2**2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靖县鸿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永靖县鸿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6元,减半收取5638元,由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