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1874号之二
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仁和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天小区10号楼2**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履行债务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