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938号之二 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仁和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东三路原国税局家属楼一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