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易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郫都区力兴建筑租赁服务部、四川易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467号
原告:郫都区力兴建筑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24MA643X69XL)。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友爱镇兴福村4组43号。
经营者:帅中权,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婷,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易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3TRCGXF)。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太和镇李家坎村9组。
法定代表人:李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郫都区力兴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四川易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郫都区力兴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力兴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都区力兴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0.00元,由原告郫都区力兴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罗 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