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安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与辽宁海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21民初3503号 原告:河北某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47号1-2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某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6元,减半收取5513元,由原告河北某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曹 杰 人民陪审员  郭 宁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