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21民初3503号
原告:河北某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47号1-2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某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6元,减半收取5513元,由原告河北某邦安防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曹 杰
人民陪审员 郭 宁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