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7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西平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西平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成县,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西平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西平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赔130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西平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应退赔一万三千零四十一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