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盛华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西平县盛华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平县盛华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产业集聚区护城河路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74251788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东家庄村委会路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803120000851。
负责人:樊新站,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平县盛华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西平县盛华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就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平县盛华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平县盛华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昶
代理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