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皖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473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左彬,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湖南皖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辉。 被申请人:郴州跃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廖尹菘。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左彬、湖南皖湘建设有限公司、郴州跃菘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左彬、湖南皖湘建设有限公司、郴州跃菘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左彬、湖南皖湘建设有限公司、郴州跃菘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