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民辖终1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6623396-1。
代表人:黄海,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邦德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507号1007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9238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海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碧城工业园桐柏路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邦德盛电子有限公司、***、***、海阳市海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4民初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