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28354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地铁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马嘉。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地铁监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3日上午9时许,我应XX集团有限公司员工XX涛邀请开车到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北京市地铁7号线9标工程工地例行检查。由于工地比较泥泞,我就在工地专设的清洗处冲洗车辆上的泥巴,在后退时左腿掉进该处一污水井里。此后,XX集团有限公司安排车辆将我送往医院,经诊断我的左侧第5-9肋骨骨折。事发后,XX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垫付了相关医药费用。现我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40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7293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履行职务的行为中受伤的,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其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均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2012年10月23日上午,原告到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建的地铁7号线第9标段工地检查,此后前往第8标段,然后又回至第9标段。原告在第9标段工地清洗自己车辆的过程中掉入井中摔伤。被告称其为地铁7号线第9标段监理单位,并称工地上的清洗场地是为工程车辆准备的。
事发后,原告至北京市XX医院就医。原告还称XX公司已支付相应医疗费。
XX公司曾向被告出具监理员***摔伤情况说明,称2012年10月23日上午***开车进入工地洗车,曾受到过门卫的劝阻,但是***还是执意要洗车,在洗车过程中***为方便排放泥水打开了早上刚刚检查过的雨水井盖,因洗车过程中不小心摔倒,卡在了井口上。
经本院释明,原告仍未就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提交证据。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均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是,原告系在清洗自己车辆的过程中摔伤,其所受伤害并非因为被告提供劳务而导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全部诉请均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二千三百八十七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