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小字第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纠纷起源地和部分证据形成来源均在延津县,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能节约司法资源。原告与另一被告***串通由卫辉市人民法院受理加大诉讼成本。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卫辉市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管辖权,该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