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决定书
(2021)豫96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做出的(2020)豫9001执3388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复议称:因为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许艳中不配合,并且另外提起了诉讼导致其无法履行生效判决,请求中院查清事实,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与许艳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许艳中针对涉案配套房又另外提起了多起诉讼,本案的履行地点又在申请人的配套房内,确实需要申请执行人的配合才能完成。考虑到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后,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认错态度较好,迅速进行整改,积极履行生效法院判决,并与许艳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根据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与许艳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时没有履行的原因、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及违法程度,以及事后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等因素,对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可不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9001执3388号罚款决定书。
本决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