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86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文书送达地址及住址:河南省栾川县城关镇耕萃东路6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文书送达地址及住址:河南省栾川县陶湾镇红油沟村东洼组。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时代广场7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73670591F。
法定代表人:刘东,总经理。
被告:河南奥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天元在水一方小区3-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86228161R.
法定代表人:崔怀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忠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晶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