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52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宇,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时代广场7楼7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军,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住所延津县健康路与小康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常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炳灿,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济水大街中段889号。
法定代表人:范国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炳灿,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申请对被告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对被告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