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52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政,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宇,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时代广场7楼7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军,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宗芳,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新乡市树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牛村综合建材市场西排3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磊。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李宗芳、新乡市树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对被告***、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树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对被告***、河南省太行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树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左艳梅
人民陪审员 李素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