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顺发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顺发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聚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3财保19号
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顺发保温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422764,住福建省南平市滨江南路14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符金财。
被申请人:江苏聚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1287161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石二村100-1号。
法定代表人:白庆舟。
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顺发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聚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人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94784.7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该申请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指定本院办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南平市顺发保温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聚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94784.75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以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为准。
案件申请费1493.92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顺发保温安装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廉曙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