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晋0902行初19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顺发保温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金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峰,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戎志理,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飞,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员。
被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白秀平,职务,厅长。
委托代理人张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杨琴,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第三人白金元,男,成年,汉族,原平村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韩勇胜,原平市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建妮,女,成年,原平市南城法律服务所实习生。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顺发保温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白金元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南平市顺发保温安装有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白金元就工伤赔偿事宜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平市顺发保温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左丽军
审判员 王利斌
审判员 李明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