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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福建省南平市顺发保温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98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顺发保温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金财,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顺发保温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我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我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6)晋0981执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晓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