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人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7969号
原告西安铁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38。
法定代表人陈赛花,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娜,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28号一〇七国道以西、奇康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40621320T。
法定代表人陈勇波,董事长。
原告西安铁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相应货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铁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90元,其余489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XX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惠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