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02民初6732号
原告: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28号一0七国道以西、奇康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陈勇波,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受理,受理本案后,原告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以与被告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任正亚
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
人民陪审员 黎继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杜秋阳
书 记 员 陈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