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民终2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40621320T,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28号一0七国道以西、奇康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4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千盟工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4736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子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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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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