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端木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6483号
申请人:湖南端木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管理处南翔万商028栋电商广场2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
负责人李友意。
被申请人: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星沙产业基地长界北路以东、雷鸣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鲁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端木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端木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南端木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端木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端木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文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