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投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美家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投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鑫美家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坪埕路17号厂房5F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鹏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海投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29号海沧国际物流大厦8楼808室之五。
法定代表人:陈仲超,董事长。
原审被告:厦门美家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坪埕路17号厂房5楼。
法定代表人:苏荣本。
原审被告:周鹏建,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罗利平,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厦门市鑫美家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海投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美家乐科技有限公司、周鹏建、罗利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鑫美家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仲
审判员 张 超
审判员 苏 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玉梅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